公诉方: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姬文永,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樊某某女儿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22万元,至今未予归还。2008年1月至2011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以向被害人张某某发包建筑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工程保证金及工人工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至今未予归还。2008年5月至2011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以向被害人杨某某、芦某某发包建筑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及工人工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杨某某5.2万元保证金,尚欠芦某某4.8万元,至今未予归还。
2014年3月24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樊某某、张某某、芦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唐刑终字357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 北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5年2月11日,我所姬文永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对其涉嫌的诈骗案在重审阶段的审理中进行辩护。2015年6月19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该案的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樊某某、张某某、芦某某。
办案经验:
办理刑事案件时,律师依据法律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判断其可能判处的刑期,在法律范围内争取罪轻或无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