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妍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

2019-12-15

  申请人:张妍

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明宇、张鲲,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简介

申请人自2014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办公室文员,月平均工资6612.83元。2016年8月申请人被调至项目工作,申请人平时工作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存在加班的情况,而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标准给付申请人加班费。基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判:

1、依法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及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补偿金23144.91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5月19日周六、日加班费16114.12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5月1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472.72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5月19日延时加班费18553.5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现被申请人委托津海所律师代理该劳动争议仲裁案相关事宜,我所律师进行了答辩及其他相关申请,经过多方协商,使本案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确认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2、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25000元;

3、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办案经验: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如果劳动者因加班费等问题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因为企业一般只承担纠纷发生前两年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主张超过两年时间的权力请求,自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的话,往往因得不到企业的认可而遭到仲裁委的驳回。另外,因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金不是所谓的工资待遇,是一种惩罚金,不能混为一谈,主张此权利时不可再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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