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赢鑫有限公司与陶润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合同纠纷案

2018-08-16

上诉人:双赢鑫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明宇、张鲲,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陶润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八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陶润公司(甲)、中建八局公司(乙)、双赢鑫公司(丙)签订《以房抵款专项协议》,该协议约定:根据甲、丙方签订的《武清天鹅湖号房屋购买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开发的武清天鹅湖一号17栋2单元801、17栋1单元802室作为抵款房屋销售给丙方,房屋价款1110902元,丙方无需实际支付甲方,而是直接用于冲抵甲、乙、丙三方之间等额债权债务,甲方、丙方就抵款房屋需签订符合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视为甲方向乙方支付了抵款房屋价款等额的武清天鹅湖二期工程进度款1110902元,乙方向丙方支付了武清天鹅湖二期工程款1110902元。该协议生效后,丙方于2016年5月将办理商品房过户、备案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甲方销售部,但因商品房价格上涨,甲方就因此拖着不办,恶意违约,给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协商无果,双赢鑫公司对中建八局、陶润置业公司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判决原告败诉。在二审中,我们发现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判例跟此案是不同的情形,法院并没有查清事实,而是根据一个相似的判例来判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一切案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上诉人明白在二审中胜诉的几率很小,就积极与我方沟通,最终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赢鑫有限公司与陶润置业有限公司《以房抵债专项协议》不再履行;

2、陶润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双赢鑫有限公司工程款:110902元,利息和损失8万元

3、一审案件受理费7399元,保全费5000,共计12399元,由双赢鑫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8元减半收取7399元,由双赢鑫有限公司负担。

办案经验

一审法院的判决机械的将判例指导应用到本案中,明显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在做一个案件的时候,应该具体分析了解,而不是盲目的套用,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只有了解具体案情,才能掌控全局,从而找到法律支持,站在胜诉的起跑线上。对方选择与我们调解而不是坚持一审判决继续诉讼,说明了我们的方法是对的。


阅读306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