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王顶堤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18-11-08

原告:王某

被告:王顶堤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明宇、张鲲,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9日上午11时38分,原告王某在被告王顶堤公司二楼公共区域摔倒。后原告被120急救车送至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颊部软组织挫伤,并建议休息三天。2017年1月1日,原告再次到该院就诊,症状为头痛、头晕,医生建议休息一周。期间原告共支出医药费551.20元、120救治、出车费380元、出租车费34.20元,此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20出车费,共计人民币931.02元、出租车费34.20元、误工费3900元、陪护费人民币1500元,总计6365.22元;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整。原被告均出庭参与诉讼,经过多轮博弈,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顶堤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药费551.20元、120救治、出车费380元、误工费1148元的30%即634.02元。

二、驳回被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经验:

办案律师认为,本案的成因原被告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被告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但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和自我防护意识。另外,被告对本案的不重视导致本案证据材料收集不充分,使被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虽然委托人最终败诉,但办案律师认为,本案关键意在平息社会纠纷保障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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